定义
公司 "是指 Computer Components Limited(公司注册号:03425090)。
客户 "是指公司根据本条款与之签订合同的个人、商号或公司。
合同 "是指公司与客户之间根据本条款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合同。
产品 "是指公司根据合同向客户提供的任何物品、物件、产品或服务。
1.概况
公司销售条款应适用于并管辖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合同,但不包括客户发出的任何订单、信函、收据确认或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任何条件,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且只有公司董事签字认可,否则对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更改均无效。
本条款和条件应取代公司与客户之间先前存在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包括客户可能声称适用的任何条款和条件。除非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否则不得取消本协议。
2.价格
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报价,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应视为包含本销售条款和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报价均为净价。尽管公司将尽一切努力维持所报价格,但公司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价格的权利。这包括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价格的权利,以便涵盖以下内容:
a) 货币波动,增加公司的材料或产品成本。
b) 因取消、更改、推迟或重新安排订单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c) 交货方式为英国离岸价,产品按公司正常规格包装,不可退货。
d) 应客户要求安排运输,费用自理。
e) 对于由保税库存提供的货物,通常由公司全权决定免费提供放行文件和合格证。
f) 公司保留分批交货的权利,并有权对每批货物分别开具发票。
g) 英国以外的客户须自费获取目的地国家所需的进口许可证。
h) 公司负责申请从英国出口产品所需的许可证,除非签发订单的客户办事处位于英国。
3.可用性/储存
公司应在订单确认书中通知客户提供产品的日期。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日期仅为估计日期。时间不是本合同的关键。
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指定日期前交货,但对延迟或由此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延迟是如何造成的。
如果由于客户或其代理的原因导致交货延迟,则将向客户收取仓储费和任何其他额外费用。
如果客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拒绝接受产品,公司有权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合同视为终止或开具产品发票,届时全额付款应立即到期。
如果在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中指明,公司可以分期方式提供产品。
4.风险
如果合同规定提供产品:
a) 当产品离开公司的场所(或公司供应商的场所,如果直接从供应商的场所交货)交付给客户时,风险应转移给客户,尽管公司可以安排交货,在处置之前,客户应保持产品的投保金额与价格相当。
5.更改产品规格
如果客户认为有必要停产任何产品或更改设计,客户应向公司作出赔偿。
6.预定交货
如果公司和客户以书面形式同意按期交货,则本条款适用如下;
只有在每批货物的线上价值具有经济可行性的情况下,才能接受预定交货的订单。
向公司下订单的客户必须在订单之日起一年内接受全部订单的交货。
如果客户希望暂停交货,公司需要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暂停交货的最长期限为 60 天,之后将恢复正常交货。
希望取消计划或部分计划的客户将被收取所涉产品成本的 30%。对于为履行客户订单而专门购买的非库存产品,客户不得取消、要求延期、暂停交货或交付。
7.技术咨询
客户以任何不符合制造商说明的方式使用产品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提供的任何技术建议或服务均不构成对任何用途适用性的保证,除非符合制造商的规格要求。
本公司或产品制造商发布的图纸、说明事项、重量、尺寸或装运规格,以及本公司或制造商目录、价目表或其他专业材料中包含的说明和图解均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也不视为与产品有关的保证或陈述。
8.付款条件
除非报价单上另有规定("到期日"),否则应在向客户开具发票之日起 30 天内全额支付应付给公司的所有款项,否则公司保留取消向客户供应产品的权利。付款时间是合同的关键。
支票和银行汇票的抬头应为 Computer Components Limited。公司还可自行决定接受预付 TT、银行汇票或其他双方商定的付款方式。
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款,公司可
a) 暂停与客户签订的所有或任何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
b) 在公司绝对酌情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客户就任何产品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结清与该等产品有关的发票或账目;
c) 对任何逾期未付的款项收取年利率为 NatWest 银行不时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 8%的利 息,利息从到期日次日起至收到清算资金之日止。
9.保留所有权
作为公司与客户之间合同标的的产品,在公司全额收到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之前,应始终是公司作为法定和衡平法所有人的唯一和绝对财产。
如以支票付款,则在支票兑现并将金额记入公司银行账户之前,公司尚未收到付款。
在产品的财产归属客户之前,客户不得抵押产品,并应单独储存和标记产品,使其易于识别为公司的财产,并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持有产品。
在公司另行通知之前,客户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产品,并可根据善意和公平协议向第三方交付产品,以重新销售产品,但此类自由将在合同终止时终止。
公司未能或延迟要求客户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应视为放弃履行义务。
如果公司无法确定任何产品是否确实是公司与客户之间合同标的的产品,则客户 应被视为已按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的顺序出售了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同类产品。
如果客户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条款,公司有权向客户发出通知,表明其打算重新占有其产品和/或终止客户根据上述条款使用或销售产品的权力。在收到公司的上述通知或发生下述任何事件时;
a) 客户使用或销售产品的权力应立即终止,并且
b) 属于本公司财产的所有产品应立即交付给本公司,本公司通过其雇员或代 理人有权进入客户的任何土地、建筑物或车辆,接管其产品,并(如有必要) 将产品从其附着物上拆除,本公司因接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法律或其 他费用,应由客户支付。
如果在公司接管产品之日起七天内,客户全额支付了当时应付或拖欠客户的所有款项以及接管产品的费用,则公司将重新向客户交付产品,费用由客户承担。
如果在公司接管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客户未能向公司支付所有应付或欠款,则公 司可重新出售产品,并应在扣除客户应付或欠公司的所有款项以及接管和重新出售 产品的费用后,向客户支付重新出售产品后收到的任何款项余额。如果公司在重新出售产品时收到的款项未能超过客户应付或拖欠公司的所有款项以及接管和重新出售产品的费用,则客户仍有责任并必须向公司全额清偿任何差额。
在不损害本公司根据本合同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以下任 何事件,本公司应有权向客户发出通知,表明本公司打算重新占有其产品:
a) 如果客户收到将指定或已指定接管人或管理人的通知,或如果任何抵押权人占有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b) 客户收到任何通知,称将或已经提交或发出清盘客户的申请或其他清盘程序,或通过决议清盘客户(善意重建或合并除外);
c) 客户决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停止付款,或停止或威胁停止营业;
d) 对任何动产或财产或客户征收和强制执行或起诉的任何扣押、执行或其他程序
e) 客户无力偿付其债务,如 1985 年《破产法》或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定重新颁布的法律所定义;
f) 客户实施《1986 年破产法》或其任何法定再版或修改所定义的任何破产行为。
10.短缺
必须在收到产品后 48 小时内将产品短缺情况通知公司和产品承运商。
11.退货
因 "订单确认 "而导致的 "不想要"、"错误订购 "或 "重复订单 "退货,如未在 "订单确认 "上注明,且本公司已接受,将收取 20% 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该费用不得少于本公司的处理成本。
在客户收到产品 14 天后,除非得到公司的书面授权,否则不接受退货。
不应保留产品,以便在我们的代表下次访问时(无论何时)交给他们。
在任何情况下,专门根据客户要求生产或供应的产品都不能赊账或换货。
12.担保和保证
公司保证在符合第 11 条规定的条件下,自发货之日起六个月内更换公司出售的产品或退还货款,但仅限于因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任何瑕疵。
13.责任限制
公司不承担第 10 条所述上述保证的任何责任,除非: 1:
a) 客户一旦发现货物与规格不符,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号和购买日期。
b) 将声称有缺陷的产品退回公司,预付运费。
c) 公司或其指定人员对产品的检查应确认所称缺陷确实存在,且并非由误用、疏忽、储存方法、错误安装、处理、测试或维修或改动或事故造成。
d) 对于自发货之日起 6 个月内退回的任何产品,公司的责任仅限于选择更换或发放信用证。
e)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而造成的附带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和重新安装产品的费用、商誉损失、使用利润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我们的担保将不适用,并且我们将免除因提供有缺陷产品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除公司因疏忽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外,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以下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无论其原因如何,即使是可预见的或双方均已考虑到的:
i) 经济损失(包括利润、营业收入、商誉和附带损害的损失);
ii) 行政和管理费用;
iii) 与特殊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有关的损害赔偿;
任何其他方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除本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外的所有保证条件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默示和法定条件。
除非以书面形式具体说明并明确签字表示将其纳入合同,否则公司不受其提供或代表其做出的任何保证或陈述的约束。
除公司对死亡或人身伤害负责的情况外,公司的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以合同价值为限。
14.原产国
除非另行确认,公司出版物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得视为产品及其部分产品的原产地、制造或生产的代表。
15.引 言
除非公司书面通知客户撤回报价,否则报价均注明日期,并自该日期起 30 天内有效。
16.专利和版权
公司提供销售的产品可能是专利或其他此类保护装置的对象。
17.保密性
公司和客户应各自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从对方处获得的与产品和订单有关的讨论、谈判或其他通信所产生的任何技术或商业信息。
18.产品描述
如果任何通信、传单、发票或目录中对任何产品的描述与制造商的描述不同,制造商的描述应被视为正确的描述,并优先于本公司提供的描述。
公司可应要求提供制造商的说明(可能不包括过时的部件)。
产品将按照生产厂家的规格和表面处理供应,可能适用于生产时和首次分销日期或以后分销日期的有效规格和表面处理。
公司对产品的描述仅用于识别,使用此类描述不构成描述销售。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确保与相关产品有关的技术数据或资料的准确性,但对于因此类技术数据或资料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包括过失)或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责任。
19.不可抗力
对于因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或延迟交付或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出口管制条例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客户违反美国政府颁布的有关货物、服务或技术出口的任何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损失或索赔负责。
由公司提供的任何产品,客户在销售时已知其再出口受到上述任何法规的限制。未经负责管理上述法规的有关当局事先批准,不得将产品出口给客户。
公司不会接受或处理任何直接或间接运往北约、联合国或欧盟对此类产品类别实施禁运的国家的产品和相关服务订单。
21.终止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应按订单执行。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意味着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任何持续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选择(在不损害其针对客户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合同或暂停交货:
i) 如果客户拖欠公司的任何款项逾期未付,无论是根据同一合同还是任何其他合同,或
ii) 客户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同一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的任何条款,或
iii) 如果客户与其债权人达成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或收到针对其的破产接收令,或(如果是法人团体)自愿或强制或在监督下进行清算,或对其全部或任何资产指定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如果客户威胁停止交易。
22.出口业务
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出口交易
23.任务
公司有权转让、分包或转租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客户无权转让本合同。
24.塞弗兰斯
公司和客户同意,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但如果其中的部分条款被视为已被删除,或如果其中的部分条款被视为以某种方式进行了变更或修改,则该条款将有效并可执行,但须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变更,以使其有效并具有效力。
25. LAW
与任何报价或销售合同相关的所有问题,以这些条件或对这些条件的商定修订为准,在所有方面均应由英国法律裁定,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英国法院的管辖。
26.第三方权利
本合同明确排除《1999 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的适用。